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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经地义网 8131 2025-04-05 08:36:11

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第3条还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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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1年前10个月,我国多数地方行政复议案件稳中有升。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更是对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意见。除了学者们早就指出的上述问题以及国务院《意见》中要求明确的一些重要程序外,在复议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以及参与个案人员的确定等重要程序环节上仍然有待于明确和统一。不能人为地把对行政复议性质不同角度的理解对立起来。在现有体制下大力引入听证审理、增加外部专业人士、法律人士和社会人士在复议审理和决定中的话语权,以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透明性,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目前可以做的最佳方案。

由这些依据不难看出,正如通知所指出的,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要求的重要举措。2006年哈尔滨和北京市先后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2008年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贵州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如果从造成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的根源入手,通过对这些根源的深入剖析,就能找到走出困境出路的方向。

  摘要:  文义解释是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不过由于宪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宪法的文义比一般制定法更难以琢磨。在国内一些文章中也这样引用,笔者认为将该词翻译为开放结构更容易为人所意会,它意指某一语词的所指涉的含义在其被使用时是不确定的——即该词的含义不是已经固定永远不变的了,而是面向未来开放的,将来也许会出现该词目前所没有的含义,至于究竟是否会出现以及出现什么样的含义都无法预料。[1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208页。释宪者通过理解宪法语词来领悟制宪者所欲传达的意思,怎么样才能断定释宪者所理解的意思就是制宪者所传达的意思,而不是释宪者自己的主观见解?在宪法语词的复合含义中,释宪者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意义而排斥其他意义?又有什么样的权威能给释宪者选择某种语词含义提供指导?这些问题似乎使宪法文义解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长期以来人们力图为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一样,需以被解释的文本语词为出发点。有一工厂雇主Muller被指控违反州法而被地区法院判罚10美元,该判决得到州最高法院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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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作为表达人类思维之工具的语词符号是有限的,它无论如何也不能精确地反映世界上最复杂的机器——人脑——的思维。切斯特·詹姆斯·安修(Chester James Antieau)教授认为,对具有公认的、普遍的和通用含义的宪法文字应作一般理解,而不作专业理解。由此观之,用指涉事物之本性的同一宪法语词去裁判不同的案件时,所获得的结果并非一成不变。按照主观解释最初的观点,法律解释就是要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思为何,到了20世纪出现了新主观说,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

如果一边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一边又不允许公民相互聚集在一起,还有真正的言论自由吗?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能从言论自由的字面解释中找到准确的答案。他认为纽约州限制工时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契约自由,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麦迪逊认为,由于对象难以辨认、构思器官不完善、传达思想的手段不合适等原因,必然会造成法律语词的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8因此人们都承认,宪法条款具有原则性与抽象性特征,宪法只是一种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9关于其内容具体是什么,制宪者也并不十分明确,为了达成简单的一致性意见,其使用的概念就得保持一定的模糊度,就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模糊策略,别无他途。

同时,宪法作为社会上各利益团体意志和愿望的集中反映,为了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都囊括在宪法之中,宪法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当一个文本的语词含义具有外在不确定性时,解释者就无法穷尽这个词的含义,因为当这个词的含义取决于未来的语境时,解释者所面临的不是如何选择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无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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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1908年美国的Muller v. Oregon案。Muller认为这项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合同自由,于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内在不确定性容易把握,因为从文本的语词中就能发现明显是相互矛盾的表达,解释者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表达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情况。3因此,立法者在运用法律语词去传达其立法意图、实现其立法目的时,由于主客观因素使他所选择的语词不可避免地出现含义模糊的现象。Dernburg认为,生活事态在其自身之中带着自身的尺度和秩序,人们将此内在于事物自身的秩序称之为事物本然之理。概括性的英文表达是generality,意思是不详细、不精确。  三、造成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的根源 从前文可知,人们针对宪法文义解释困境所作的各种努力,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弊端,这似乎使文义解释进一步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深渊。当我将我心目中的老虎画在纸上时,我希望你按照老虎的本性来理解我所使用的这个词,也就是说,你应该将这个词理解成具有老虎本性的这类动物,而不管是否符合我所画的那个老虎图例。

法学的终极目的在于穷究法的目的,但始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字句,就无以维持法律之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因此法律解释的第一步必然是文义解释,只有在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始为其他解释方法。13总之,宪法文义解释并非仅仅围绕宪法语词就能够得以满足的,还必须在宪法文本基础上参考更多、更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宪法语词自身固有的特点叠加在一起,使宪法文义解释陷入更深的困境之中。

概括性指称的是一组事物的大小范围,一组事物的范围越大,就越具有概括性。在自然语言中所使用的很多语言的含义不是习惯、意图或看法的含义。

22当人们用习惯性语词去指称某类事物时,这类事物的对象和范围在人们心中是清晰的,而不是没有边界的。宪法语词与一般法律语词一样,也受制于人类语词特点带来的困扰。

因为文义解释不完全是指按照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是探讨文字在法治语境下应该是什么意思,是要确认文字的多义性之一种,而不是死抠字眼。尽管宪法语词的概括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给释宪者确定宪法文义带来了诸多困扰,但这些语词所指涉的事物之本性为释宪者摆脱困境指明了方向。释宪者要获得正确和可靠的解释结论,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宪法语词的含义。不仅宪法语词背后隐藏的事物本性因释宪者领悟力的差异而难以正确把握,而且即使宪法语词指涉的事物之本性是固定的,但将同一宪法语词运用于不同案件时,得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以下案例即可说明这一点。

价值是组成一种社会习惯的个人主观信仰或许多人的共同信仰,与老虎一词指老虎这种客观实体不同,价值——如平等——没有独立的存在物,缺乏有形的实体,它只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所意指或所认为的一种观念。不过也不能由此低估这种策略和思路,宪法语词所指涉的事物之本性为释宪者提供了一种指引,当释宪者对抽象宪法语词的含义困惑不解之时,或在错综复杂的宪法文义中迷失方向之时,事物之本性就像为释宪者点亮了一盏灯塔,为探寻宪法语词的含义指明方向,避免误入歧途。

21根据语词含义的习俗理论,一个语词的含义来自于本地说话者使用该语词的习惯,语词与其所指称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任意的——即不是深思熟虑地有意造成的结果,而是一种纯习惯性的事情。此外,具有模糊边界的那组事物,其模糊性未必与这组事物的范围大小相称,如一组有颜色的事物并不比一组红色的事物更模糊。

宪法作为百法之首,是所有法律的制定依据,充当着一切法律之统领的作用,宪法语词必然比其他法律语词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和纲领性,这必然增加宪法语词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8]John. H.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80, p16. [9][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以下。

许多宪法语词都是评价性的,含有一定的价值因素在里面。由此可见,宪法文义解释的困境表现为释宪者的主观性问题。事物本性   法解释学是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历来都认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开始。在自然语言中关于语词含义的最流行的理论是被称之为拘泥于习俗的理论(conventionalist theory),这种理论与现实主义理论(realist theory)相对。

  注释: [1][4]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宪法条款的措辞确实具有很大的模糊性,然而,如果这些条款的含义是由其所指称的事物的性质决定的,而不由制宪者意图或读者的看法决定的,那么在对宪法语词的正确解释中,就不能因其措辞的模糊性而提出不确定性的主张。

在以后无论什么时候当你发现了与我所画的老虎图例不一样而本质上属于老虎的动物时,你仍然要把它看作是老虎。对既有专业含义又有常用含义的宪法文字,一般按通常含义理解,除非所规定的事项的性质或上下文表明它有专业含义。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明确指出,宪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条款仅能勾勒出宏伟纲要、指明重要目标,并从目标本身的性质中,推断出组成那些目标的次要成分,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我们正在阐释的乃是一部宪法。33通过探寻宪法语词所指涉的事物之本性来解决宪法文义解释的困境,只是为释宪者提供了走出困境的一种策略和思路,而非僵化的固定结论,更不是提供了一个一劳永逸的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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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8:15

一个国家要么有主席,要么没有主席,但不宜有名誉主席。

2025-04-05 08:07

综上,我认为把我国的政体表述为民主集中制与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

2025-04-05 07:14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

2025-04-05 06:56

作为规范含义查明的宪法解释是有权实施宪法的各国家机关共同分享的权力,在此意义上宪法解释等同于宪法实施。

2025-04-05 06:37

那么,国家主席的哪些外交权属于使节权和缔约权之外的国事活动呢?是否使节权与缔约权这两项外交权之外的所有外交方面的国事活动都可以由国家主席独立行使而无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从宪法第81条和第28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是可以做出这样解释的。